财政部:中小企业政采预留份额提至40%以上;国务院:小微企业政采价格扣除比例提至10%—20%

政府采购信息网 李璞 2022-06-03 20: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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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提高至40%以上

财政部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根据《通知》,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通知》还要求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国务院: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

国务院2022年5月31日印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通知》明确,各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照《政策措施》提出的六个方面33项具体政策措施及分工安排。

《政策措施》包括7项财政政策、5项货币金融政策、6项稳投资促消费等政策、5项保粮食能源安全政策、7项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3项保基本民生政策。《政策措施》推出的7项财政政策中,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应当重点关注的是——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政府采购工程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按照统一质量标准,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

财政部:分类制定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日前,财政部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财资环〔2022〕53号)。在政府采购方面,《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绿色低碳产品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体系,分类制定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大力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加大新能源、清洁能源公务用车和用船政府采购力度,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公务用船优先采购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在政府采购文件中明确绿色低碳要求,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

市场监管总局:“JYPC设备点检师”不属于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近日发布《关于“设备点检师”证书有关事项的声明》。声明称,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设备监理师为国家认可的水平评价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声明称,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考,考试合格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共同用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

声明表示,按照《关于开展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25号),“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宣传和颁发的所谓“设备点检师”证书不属于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不得替代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从事设备监理工作。

河北:严查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

日前,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决定在全省开展建筑市场秩序专项监督检查。

本次检查将全面排查全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存在的违法违规等情况,检查各地开展建筑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建立问题台账、问题线索排查整治情况、规范建筑企业市场行为情况。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招标投标不规范行为;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行为;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行为;标后不履约行为;计价活动不规范行为。其中,重点整顿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行为,严厉查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陕西:专家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未到场取消评标资格

日前,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陕发改法规〔2022〕607号)。

《参考标准》明确,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交易项目组织方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统一支付;交易项目组织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专家发放除评标评审费、交通费、在途补助等正常劳务报酬以外的其他任何钱物;专家承担同一项目多个标段,或者多个子项目评标评审的,按照同一项目计算评标评审时间;专家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未到场的,视为缺席,取消其进入本次评标评审委员会资格,不支付任何费用,并按照《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专家未完成评标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标评审现场,或者在评标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发放劳务报酬等。

北京:因疫情影响政府投资工程可顺延工期和增加费用

日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具体为:政府投资和其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因工程所在区域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或按下列原则,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顺延工期和增加费用,并列入当期工程进度款同期足额支付:

受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的累计实际停工期间为工期顺延期间;受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期间工程未停工或者开复工的,实际施工期间为窝工降效期间。

因窝工降效导致的顺延工期天数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并以签证方式共同确认;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工程处于封控区的,按实际受封控措施影响期间的35%~45%确定工期顺延天数;工程处于管控区的,按实际受管控措施影响期间的20%~40%确定工期顺延天数;工程处于防范区的,按实际受防范措施影响期间的15%~25%确定工期顺延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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